商标应具备的四个基本特征包括显著性、商业性、价值性和专有性。


1、显著性。这一特征不仅与具有叙述性和公知性质的标志有所不同,同时也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区别开来,从而使消费者能够更容易地识别。
2、商业性是指商标在商业活动中所起的标识作用。例如,交通标志和安全标志虽然也属于标志,但由于它们并不用于商业活动,因此不具备商标的特性。

3、价值性。商标体现了商标持有人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质量,以及企业的信誉与形象。商标持有人通过创意、设计、注册申请、广告宣传和实际使用等方式,为商标赋予了价值,同时也提升了商品的附加值。

4、专有性是指某个商标由特定的企业所使用。虽然有些标志在商业活动中也被使用,但如果它们并非由某个特定企业使用,就无法区分商品的来源,因此不被视为商标。比如,农药产品上的毒性标志和精密仪器的防潮标志等,这些尽管在商业活动中被使用,但因属于公共标志,因此不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也不算作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