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名称需要精心挑选外,商标图案也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否则可能会遭遇注册失败的困境。那么,究竟哪些标志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呢?


首先,与国家象征相关的标志是绝对禁止的。例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这些标志代表着国家的尊严和权威,不能被商业化使用,以免造成对国家形象的不当影响。

其次,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标志,原则上也不能作为商标使用,除非该国政府明确表示同意。这是因为这些标志同样具有国家象征意义,未经授权使用可能会引发外交纠纷或误解。

再者,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标志,也属于禁止使用的范畴,除非得到该组织的同意或者不会导致公众误导。这些标志代表着国际组织的权威和形象,未经授权的使用可能会损害其公信力。

此外,官方标志和检验印记也是商标注册的禁区,除非经过授权。这些标志用于表明对产品质量的控制和保证,如果被滥用,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认知。

“红十字”和“红新月”标志也是禁止使用的。这两个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救援的象征,具有特殊的意义和用途,不能被用于商业商标,以免淡化其人道主义价值。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商标作为一种商业标识,应当尊重各民族的文化和尊严,不得含有任何歧视性内容。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也不允许作为商标使用。商标应当真实反映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和特点,不得通过虚假或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最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同样不能作为商标。商标作为一种文化符号,应当符合社会公德和道德规范,不得传播不良价值观。

另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一般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过,如果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或者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总之,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使用禁止使用的标志。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商标注册的成功,同时也维护了商标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