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注册与保护领域,商标“在先使用权”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随着商标抢注行为的频发,企业和商标使用人愈发意识到,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制度,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基于新《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深入探讨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要件。


商标在先使用权受法律明确保护。2013年新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为商标在先使用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这些条款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且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那么,商标在先使用权究竟需要满足哪些构成要件呢?

首先,商标使用需遵循“两个在先”原则。一是商标在先使用人需比商标注册人更早地使用该商标,且这种使用应是在商品、包装、广告等商业活动中,以识别商品来源为目的的行为。二是商标在先使用人的使用时间,不仅要早于商标注册申请日,还需早于商标注册人的任何在先使用时间。

其次,先用商标与后用商标需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也需相同或近似。这是判断商标在先使用权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若两者不存在相同或近似关系,或使用商品或服务不同,则商标在先使用权不成立。

再者,在先使用的商标必须具有一定影响。这意味着,商标在先使用者需在中国境内实际使用该商标,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被相关公众所熟知。这种影响力是商标在先使用权得以成立的重要前提。

最后,商标在先使用必须是出于善意。虽然法律条文中未直接提及“善意”二字,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原则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推断出,商标在先使用权的产生应基于在先的善意使用。这种善意使用,是商标在先使用权不可或缺的内在要求,也是防止不正当竞争的重要保障。

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在先”原则、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近似性、商标的影响力以及使用的善意性。企业和商标使用人应充分了解并遵守这些要件,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