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须知

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反或相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反或近似商标该当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请求不应能够发生误认、混杂或许其他不良影响。

2、转让请求提交后,对契合受理条件的转让请求,商标局给受让人收回《受理告诉书》;同时依照转让商标在商标局记载的注册人地址给注册人(本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域的注册人除外)抄送一份《受理告诉书》。不契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给受让人收回《不予受理告诉书》。

3、假如转让请求需求补正的,商标局给受让人收回补正告诉(间接操持的,将依照请求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要求请求人限期补正。请求人未在规则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转让请求视爲保持或不予核准。

4、转让请求核准后,间接操持的,商标局将依照请求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转让证明,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关于注册商标,将该商标的转让事宜登载公告。证明上的落款日期爲公告之日,受让人自该日起享有商标公用权。

5、转让请求被视爲保持或不予核准的,商标局收回《视爲保持告诉书》或《不予核准告诉书》。6、转让请求书中的受让人爲多团体共有的,商标局的有关告诉或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求证明的,应请求补发。7、假如是请求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操持转让请求的,商标局将一切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8、请求书的类别应依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