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标志都能被用作商标。为维护国家尊严、社会公共利益及市场秩序,商标法明确规定了一系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国家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志被严格限制使用。像与我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以及中央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名称、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及图形,均不可用作商标。这是对国家象征的尊重与保护,彰显国家主权的神圣性。同理,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在未经该国政府同意时,也禁止使用;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若未获组织同意或易误导公众,同样不得作为商标。例如,不能将 “联合国” 字样或其徽记用作商业商标。“红十字”“红新月” 这类具有特定人道主义意义的名称和标志,也严禁被商业利用。

一些带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也在禁用之列。带有民族歧视性的表述,会伤害特定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绝不能成为商标;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如声称某普通食品能 “包治百病” 的表述作为商标,会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正常秩序,是不被允许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存在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例如宣扬暴力、色情等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也禁止作为商标。

此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一般不能作为商标。不过,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像 “凤凰”(既是地名,也有吉祥寓意),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则可例外,且已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值得关注的是,商标法新修正草案规定,与我国 “国歌”“军歌” 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也禁止作为商标使用(具体实施依《新商标法》生效日期为准) 。企业在构思商标时,务必避开这些禁用标志,以免申请受阻,浪费时间与精力,确保商标合法合规,助力企业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