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国内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若 6 个月内需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同一商标,可按流程申请商标优先权证明文件,具体步骤如下:


申请途径有两种,一是委托商标局认可的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备案代理机构均可在 “代理机构” 栏目查询;二是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若选择委托代理机构,申请人可自主挑选任意一家备案机构,由机构协助完成全流程;若直接办理,需按 “准备申请书件→在受理窗口提交→打码窗口获取收文条形码→交费窗口缴纳规费” 的步骤操作。

申请书件需提前备好,包括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直接办理的需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则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且申请书件需打字或印刷,申请人需在申请书上加盖印章,确保信息规范。

费用方面,每件优先权申请需缴纳 100 元规费。委托代理的,申请人向代理机构支付规费及代理费,商标局从代理机构预付款中扣除相应费用。

后续领取《优先权证明书》时,若申请手续合规、材料齐备,商标局会以邮寄方式送达。直接办理的寄往申请人填写地址,委托办理的则寄给对应代理机构。

申请时还需注意三点:一是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需详细准确,方便联系;二是商标、商品或服务类别、指定项目等原申请资料需准确无误;三是直接办理的,商标局通常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后 2 周内,按地址通知领取证明,委托办理的由代理机构接收后转交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