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很多创业者会踩坑,精心设计的标识提交后直接被驳回,核心原因就是所选标志落入《商标法》禁止使用条款。不少人分不清“不能注册”和“根本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区别,前者只是无法拿到商标专用权,后者哪怕不申请注册,在商品包装、宣传物料上直接使用该标志,也属于违规行为。名品商标转让网、麦知网常年处理商标申请与转让业务,接触大量被驳回案例,下面结合法条,梳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类型。


首先是和国家、官方相关的标志,这类属于绝对禁止范畴。《商标法》明确,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一律不得用作商标。同理,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除非经过该国政府同意,否则也禁止使用。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标识,未经许可同样不能作为商标,避免误导公众,让人误以为商品与官方机构存在关联。

其次是带有欺骗性、容易误导公众的标志。如果标志中含有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容易使消费者对产品信息产生误判,就不允许作为商标。比如在普通饮用水商标里标注“纯天然无菌”,在普通布料商标标注“100%桑蚕丝”,商品本身并不具备该属性,这种描述性夸大标识,会被判定带有欺骗性。另外,标志含有地名也有约束,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一般不得作为商标;但地名有其他含义,或是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商标继续有效。

第三,有害公序良俗、存在不良影响的标志。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禁止作为商标。常见类型包括宣扬低俗文化、违背民族风俗习惯、歧视特定群体、恶搞历史人物、恶意蹭负面热点的标识。另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出于保护公益组织的目的,也禁止作为商标使用。还有带有民族歧视性、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都在此列。

第四,涉及他人在先权益相关的禁止情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不仅申请会被驳回,就算侥幸注册成功,也会被宣告无效。同时,模仿知名公众人物姓名、肖像,未经授权直接用作商标,既违反商标法,还会侵害肖像权、姓名权。

很多企业会产生误区:直接购买现成商标就不用考虑禁用条款。其实商标转让过程中,麦知网、名品商标转让网都会提前核查标的商标状态,若是商标本身标志属于法定禁止使用范畴,哪怕曾经注册成功,也存在被无效的风险,不建议接手。

区分“禁止使用”和“禁止注册”十分关键。有些标识只是缺乏显著性,无法注册成商标,但可以在商品上作为装潢使用;而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不管是否申请注册,都不能当作商标来使用。

企业在品牌布局时,不管是自主设计申请商标,还是在商标转让平台挑选现成商标,都应当提前检索排查,避开法定禁用标志。前期做好商标风险筛查,能避免品牌投入大量宣传费用之后,商标被责令停止使用,造成品牌资产的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