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京东推出的互联网理财产品——“京东小金库”侵犯商标权,中科联社(北京)网络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中科联社研究院)将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世纪贸易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诉至法院。411日,朝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侵权不成立,一审驳回了中科联社研究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科联社研究院诉称,我单位享有“小金库xiaojinku”组合商标、“小金库”文字商标、“积金汇小金库”文字商标专用权。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金融频道,“京东金融”、“网银钱包”等手机APP中以“京东小金库”名义销售基金产品,并在京东商城网站对“京东小金库”进行推广宣传。京东世纪贸易公司作为“京东”及“京东小金库”新浪微博账户注册主体,在微博中使用与我单位注册商标相同及近似的“小金库”、“京东小金库”进行广告宣传。上述行为侵害了我单位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维权支出3万元。

 

  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辩称:“小金库”并非臆造词,作为商标显著性较弱。我公司使用的是“京东小金库”商标,“京东”是该商标中显著性标识部分,能够明确服务来源,即使简称为“小金库”,也是在“京东”项下,因此并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导,与涉案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京东小金库”由嘉实基金和鹏华基金共同提供基金理财增值服务,我公司仅提供辅助服务的信息系统,属于商品分类表中的第36类,与涉案商标注册的第35类服务类别不同。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中科联社研究院的诉讼请求。

 

  京东世纪贸易公司辩称:同意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的答辩意见,另外我公司并未提供“京东小金库”服务,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中科联社研究院于20132月、201412月在第35类服务上分别注册了“小金库xiaojinku”汉字、拼音及图形组合商标, “小金库”文字商标,20156月,在第36类服务上注册了“积金汇小金库”文字商标。上述三个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中科联社研究院对上述商标仅在手机“亲信”APP中以“人民小金库”的方式使用。开庭时,法庭当庭查看了手机“亲信”APP,其首页有包括“人民小金库”在内的多个栏目,点击后均为文字介绍,无法进行后续操作。

 

  另外,在华夏积得文化股份公司的网站及中科联社研究院的昵称为“中国积金汇”的新浪微博中均有对“人民小金库”的宣传链接。

 

  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运营的京东商城网站设有“京东金融-京东小金库”频道,登陆会员账号后进入“京东小金库”频道,便可看到“京东小金库余额”、《小金库用户服务协议》等。协议就特别提示、服务对象范围、小金库服务业务消费、退款、小金库服务保障、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了约定。目前在“京东小金库”合作的金融机构有嘉实基金和鹏华基金。

 

  20154月,京东商城曾在网站首页右侧设置“小金库周年庆”链接,点击后即可进入广告网页,内容包含“小金库尊享理财”、“小金库专享爆品”、“小金库周年成绩单”等。同一时间,网站首页上方滚动广告栏、网站“京东金融”频道以及手机应用软件“京东金融”首页和该APP的下载页面中均有相同广告。

 

  京东世纪贸易公司在新浪微博注册了“京东小金库”账号,发布“小金库每日收益播报”等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京东金融”手机客户端及推广宣传中使用“京东小金库”;京东世纪贸易公司在新浪微博中以“京东小金库”命名并发布博文,均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京东小金库”与中科联社研究院注册商标相比,在读音、字形、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明显差异。同时,“小金库”一词并非由中科联社研究院臆造或独创,其本身具有固定含义,作为商标使用特别是在与资金、资产相关的服务中,显著性较弱。这一点从中科联社研究院自身使用商标时也是以“人民小金库”的方式使用可以佐证。涉案商标中的“京东”、“积金汇”,或者文字、拼音与图形的组合,才是具有识别服务来源功能的主要部分。“京东小金库”不构成与涉案商标的混淆,因此二者之间不构成近似。

 

  在服务类别方面,“京东小金库”提供的服务与金融服务相类似,与中科联社研究院涉案商标的核定服务类别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

 

  法院同时指出,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或手机客户端金融业务项下、京东世纪贸易公司在“京东小金库”微博账户内使用“小金库”一词,均系对“京东小金库”的简称,没有攀附其他商标的故意。而中科联社研究院仅以“亲信”APP中“人民小金库”的方式使用涉案商标,且经法庭勘验,无法显示该APP中除“人民小金库”文字介绍外的具体服务内容,因此其商标使用范围极窄,不具有知名度。故公众不会对二者混淆误认。

 

  其他网站对于“京东小金库”或“小金库”的报道和描述,并非二被告的行为,中科联社研究院主张的“网银钱包”应用软件则系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故均不应由二被告承担责任。中科联社研究院关于新浪微博账号“京东”亦侵犯商标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法院未予认定。

 

  综上,朝阳法院一审认定,“京东小金库”不构成对中科联社研究院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驳回了中科联社研究院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