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养乐多起诉益菌多商标侵权案件二审维持原判,养乐多最终获赔70万元。养乐多商标的所有者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发现,浙江果然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并销售的含乳饮品上使用与养乐多相近的包装,并使用与“益力多”商标近似的标识“益菌多”,构成了对其商标权的侵犯及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养乐多商标

 

(图1为养乐多)

益菌多商标

 

(图2为益菌多)

商标侵权到底是如何判定的呢?

商标侵权在是指行为人在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相同或是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妨碍到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进而损害商标权人合法利益。行为人在明知或是应知商品侵害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下还进行销售,那么就构成了商标侵权。商标权人有权在民事上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甚至赔偿因侵权产生的损失。在养乐多侵权案中,果然公司在明知“益菌多”侵权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及销售,在商业上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侵权行为给益力多本社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商标侵权不仅给商标权人带来经济和口碑的伤害,也是给侵权人的企业发展带来沉重的打击。抱着侥幸心理占知名商标的便利去开拓市场,乐得一时,却不是长久之计。商业竞争是很正常的商业行为,但是假冒知名商标,行销售之便,知法犯法的恶意侵权行为是非常不可取的。小编在这里提醒各位经营者,品牌之路,且行且珍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才是企业发展的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