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的这条规定坑过很多公司,但却救过刘强东!

“京东”商标原本是香河长城公司于2001年申请注册在第35类的“推销(替他人)”服务选项上,但由于香河长城公司对“京东”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2011年被人提出了撤三申请。经审查,商标局决定撤销商标决定,香河长城公司不再是“京东”商标的专用权人。


这也为京东的掌门人刘强东省了几位数的购买商标开销,“撤三”可真谓是刘强东的“救命恩人”。


但是撤三这条规定却也坑惨了不少公司,众所周知,很多公司成立之初除了注册主要产品类别上的商标外,有些为了防止他人傍名牌行为,也会注册与自己商标相似的商标,譬如小米公司,就注册了米线、玉米、爆米花、黑米等商标,我们一般称这些商标为防御性商标。然而,这类商标的主要功能是为了防御,所以有些公司注册了之后并没有对其加以应用,因此这类商标往往是撤三的重灾区。


撤三这条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商标使用,盘活闲置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但也不能保证每个人都能善意地利用这条规则。


所以企业需要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平常使用商标的过程中,保留好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国家商标局受理撤销申请后,会发信通知注册人提供法定期限内的使用证据。


一般来说,商标的使用证据具体集中于:


(一)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及相关交易文书上(如标牌、产品说明、手册、销售协议、票据等);

(二)服务商标使用证据表现方式包括(服务场所装饰、菜单、招贴、价目表、文件资料、服务协议等);

(三)用于广告宣传证据的表现形式包括广播、电视、杂志、报纸及广告牌等媒体广告宣传、展会资料、照片、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


商标注册人提供的以上证据应要求真实、有效、合法。注意因为是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所以注册人在提交证据时需要证明近三年连续使用的证据,之前的都属于无效证据,即便提交也不会被国家商标局采纳。


针对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的,建议商标注册人收到国家商标局限期举证通知书后,最好能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有效证据的收集和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