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google”商标案件热度不减。起因是谷歌公司遭到起诉称“google”名称不应当再享有商标保护权,因为对于公众来说,“google”等同于“搜索互联网”。事件持续发酵,国内外网友都加入了这场讨论,“google”到底是通用词汇还是商标?


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去年认为,只有当一个词汇成为某一行为的“唯一描述符”,竞争对手不使用这一词汇就无法参与市场竞争的情况下,一个词汇才会被非商标化。google案件初审裁定,即使“google”含有“搜索”含义,谷歌公司可以拥有其商标保护权。不过原告继续上诉最高法院,目前法院尚未受审。


事实上,除了“google”,像是“teleprompter”(自动台词提示器)、“thermos”(热水瓶)、“hoover”(吸尘器)、“aspirin”(阿司匹林)和“videotape”(录像带)等词汇都曾经是商标。当商标名经过大众广泛使用成为通用词汇后,它们便不再被作为商标,而他们的持有人(企业)便成了所谓的“非商标化的受害者”。那么,通用词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呢?


小编查询了《商标法》,其中第十一条第一款与第二款规定: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 

所以说,未使用过的通用名称是无法作为商标注册的,但是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此外,《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也如下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

那么,那些已经注册的通用名称商标的持有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的在商标中使用这些通用名称的。


最后小编想说,那些想要用通用词汇做商标的企业,还是要留个心眼,毕竟这样的商标在后续保护上会有一定难度。申请注册的通过率也不会很高,如果坚持想用通用词汇,小编建议您找一家比较专业的代理机构。好了,那您有任何商标相关的问题,可以拨打麦知网24小时免费服务热线:400-698-7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