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商标战再次打响,这次烧的是格莱美

近日,一起中美商标侵权案件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这应该是继乔丹案后又一中美间知名商标的较量。

 

这起商标案件的主角便是格莱美商标。

 

2015年2月起,美国格莱美奖的发起方国家录制艺术与科学院有限公司对上海霖雨服饰有限公司注册的格莱美商标,向中国国家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最终,持续近两年,因格莱美引发的商标案件告一段落,中国商评委对美国国家录制艺术与科学院有限公司的申请均予以驳回。

 

分析认为此次案件,中国商评委之所以驳回美国公司的申请,原因如下:上海霖雨服饰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格莱美的主要用途是服装类,而大众对美国格莱美奖的认知是音乐最高奖项,所以这两类商标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面差异较大,不构成类似群组,不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不知对于这个原因,各位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