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前几年跟风注册了几个商标,并且幸运的拿到了商标的注册证,但最近他跑来跟我说他的商标要被撤销了,具体原因是被人提了商标的撤销“三年不使用”。

可能很多没接触商标的亲们不知道,商标如果在注册成功后连续3年时间内不使用,并在被第三方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后提交不了该商标3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那么商标局将依法撤销该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那么有人会问,这3年具体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呢?给大家看个实示例:


从这个文件上我们可以看到商标3年不使用的时间是怎么算起的,从第三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日2017630日向前推算3年,对数学不好的小编来说还是不清楚怎么算,直接看商标局下发的文件上都会清楚的告知注册人提供哪个时段的使用证据,这个商标需要提供从2014630日至2017629日期间的使用证据。但如果不是这个时间段的使用证据,注册人提供再多也无用,商标局基本采纳。

以上还有讲到一个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审理标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20条均规定,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和客观事由均可认定具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好啦,如果你的商标在被人提了3年不使用,你提供不了使用证据,也出示不了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那么你懂的。所以在你拿到商标注册证后千万保留好你使用该商标的使用证据,具体什么样的使用证据是最有说服力的呢?找个时间下次给你们掰扯掰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