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大气的东方神果商标,竟然被驳回了

今天,小编在翻看商标局下发的驳回复审通知文件上,看到了“东方神果”这一商标,当然大气又富有韵味的商标名是吸引小编继续翻阅的动力。

 

查阅商标局的数据可知,东方神果商标于2015年11月19日提交注册申请,注册类别为第五类,服务项目主要有药茶;解热剂;减肥茶等。商标局在审理申请文件时,认为该商标与第5499567号“东方神果”商标、第1198338号“东方神草及图”商标、第13336968号“东方玄果”商标、第104099号“东方DONGFANG及图”商标、第5461740号“易至EA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的近似,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请求,原告申请人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评委最终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具有一定区别,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茶;解热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医用营养液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补药;人用药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中成药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东方神果”及引证商标四主要认读文字“东方”,与引证商标二认读文字“东方神草”、引证商标三“东方玄果”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印象等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随着注册商标的不断增多,商标近似现象也日益加重,驳回的概率也就越来越高,所以说现阶段注册一个商标可谓是困难重重。那么如何在这么“艰苦”的条件下,拥有一个注册商标呢?答案是:买商标!上麦知网买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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