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日,美国最高法院拒绝“Google”商标通用化的提议,这意味着Google受商标法保护,并且那些“Google”组成的域名将因商标侵权而无效。

 

  这起认为谷歌商标应予撤销的诉讼是由两名个人域名买家David ElliottChris Gillespie提起的。两人购买了763个由“Google”组成的域名。最初,谷歌以这些域名与“Google”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且为恶意注册为由,阻止了这些域名被两人占有。随后,原告两人提起诉讼,认为谷歌商标应被撤销,理由是谷歌一词具有通用性。

 

  2014年,双方就通用性问题进行了辩论,亚利桑那联邦地区法院做出了有利于谷歌的简易判决。两名原告上诉至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提供了实质性证据,表明“Google”商标被一般公众用作动词,但“动词使用并不一定构成一般用途”;同时,原告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Google”已经成为与搜索引擎相关的通用标志。

 

为何Google不希望商标名称通用化,因为商标名称通用化有可能导致商标注册被撤销的后果,即使保留注册也会因为合理使用而在商标保护上受到限制。商标名称通用化的原因比较复杂,像google被作为单词收入字典,与其在互联网搜索领域长期的霸主地位有关。而有些商标的含义与其产品的种类、质量、功能等特征相近等因素。在国外的搜索引擎中Google占了大头,而在中国国内,百度成一家独大,这次的Google事件可以给百度上一堂课,避免日后百度商标被通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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