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公司于2016222日向商标局注册申请的,第19132466号商标名“塞班岛” ,指定使用在第31类等商品上,时隔1年半被商标局驳回。申请人疑问颇多。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同时《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塞班岛位于北马里亚纳群岛, 是美国北马里亚纳群岛邦德首府,这里四季如夏,风景秀美是世界著名的旅游度假胜地。塞班岛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将其申请用作商标,违反了《商标法》 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而申请人也并非来自塞班岛,申请塞班岛用作商标不仅违反了前述规定,也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因此,对世界著名的旅游城市,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人应理性对待,这些地名无法作为商标获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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