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漓江鱼”是一种桂林特色的鱼类休闲食品,是由桂林市漓江鱼食品厂研制生产,之后在2000年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生产鱼制品、非活鱼类等食品的“漓江”牌商标。

今年6月,在临桂经营佳宜食品店的吴某开始经销桂林漓江食品有限公司的“漓江鱼”系列旅游食品,在销售过程中,吴某为了达到更好的销售效果,在自己的食品店内设立了漓江鱼专柜,并在招牌上使用了漓江鱼标识,把自己经销的店装扮成漓江鱼的专卖店。本以为只是为了提高销售额,却没想到接到了漓江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诉。

10月19日,漓江食品有限公司认为吴某擅自在其食品店使用漓江商标,侵犯了公司的商标专利权,到临桂区工商局投诉,要求吴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损失。对此,吴某很纳闷,自己明明是漓江食品有限公司的经销商,代理销售该公司的食品,使用该公司的商标品牌进行宣传销售应该是合法的,也是为公司提升利益,怎么会侵权呢。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得出,虽然吴某销售的确是漓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商品,但未经该公司许可,擅自将“漓江”的商标独立使用柜台及店铺招牌上,确已构成侵权。

最后,吴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立即清除了柜台及店铺招牌上的“漓江”商标字样,并向该公司赔礼道歉。

商标侵权行为各种各样,一定要谨慎使用,提高自身的商标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