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市场上出现的一些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声誉、抢注知名度较高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反复抢注等商标恶意抢注的行为将作出严厉打击。工商总局方面通过采取对典型恶意申请类型及相关案例进行梳理、汇总,采取提前审查、并案集中审查和从严适用法律等措施,驳回了一批恶意注册的商标申请,对恶意抢注行为形成了较大的震慑力。

那么,应当如何判断恶意抢注呢?对此,工商总局方面认为以下四种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表现突出:


一是恶意攀附他人商誉、抢注较高知名度商标的申请。如自然人林浩申请注册的200多件商标,与华为、微信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高度近似,涵盖相同及类似商品服务。


二是大量抢注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的商标申请。如上海隽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相关利益共同体共申请注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商标近5000件,上述申请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


三是申请注册名人姓名商标等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商标申请。


四是针对同一企业的恶意反复抢注、连续抢注的商标申请。如自然人王树本申请注册“双鹅腾飞”商标后被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此后,该申请人又再次申请注册完全相同的商标。商标局在审查时认定其属于针对同一企业的反复恶意商标抢注行为,从严审查并参考在先异议、无效宣告案例予以了驳回。


商标恶意抢注是市场经济中利益驱动下的社会行为,对于商标权所有人来说是一种恶意侵权的行为。小编在以往的文章中多次强调,恶意抢注不可取,既不利于企业的良性发展,更有碍良性的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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