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听惯了专利纠纷的国人来说,这一刻可能等的太久,终于不能仅仅用山寨来形容我们所有的品牌,华为已经用行动来证明了这一点。


1月11日,华为诉三星侵犯知识产权案一审公开宣判,华为胜诉。法院认定三星构成侵权,判定立即停止侵权,禁止以制造、销售、允诺销售等方式继续销售侵权产品。


先看下大体事件回顾:

2016年5月,华为指控三星侵权,在加州北区法院和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对三星提起诉讼;


2016年6月,华为再度将三星起诉至泉州中院,索赔8050万元;


2016年7月,三星将华为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索赔1.61亿元;


2017年4月,泉州中院认定,三星共计22款产品专利侵权,三星赔偿华为8000余万元;


2017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公布了8份与三星专利相关的复审决定。在这当中,有5件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1件部分无效,只有2件维持有效;


2018年1月,法庭判定三星侵犯华为的专利权,并要求三星立即停止涉案专利侵权行为。

2016年5月,华为在深圳中院提起两宗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宗案件

华为起诉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韵和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上述公司侵犯其专利号为201110269715.3、名称为“一种无线网络通信装置”的发明专利。


另一宗案件

华为起诉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韵和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上述公司侵犯其专利号为201010137731.2、名称为“载波聚合时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的发明专利。


华为诉称,涉案两项发明专利均为4G标准必要专利,被告方未经原告许可,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方式侵害其专利权。同时,华为在与三星的谈判代表人、也是三星的控股公司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时,三星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具有明显过错,请求法院判令三星立即停止涉案专利侵权行为。


三星答辩称,其没有实施华为指控其专利侵权的行为,华为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谈判中没有尽到公平、合理、无歧视的义务,而三星在许可谈判中无明显过错,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判决:三星停止侵权


这起诉讼案件有两个关键点:一是FRAND问题,二是技术事实的查明与认定问题。


关于FRAND问题,涉及双方在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时,对于许可协议无法达成,原告与三星谁存在过错的问题。


关于技术事实的查明与认定问题,涉及原告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专利是否为4G标准必要专利,被告方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以及被告方的抗辩主张能否成立等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两家公司谈判良久,但是三星存在拖延时间消极对待的行为,比如要求华为将标准必要专利和非标准必要专利打包授权给三星,华为要求仲裁时,三星拒不接受,三星没有促成达成协议的意愿。


就第二个问题,三星辩称华为已将专利权交叉授权给高通,三星使用高通产品已获得相关专利使用权,但法庭认为华为并未将4G、LTE专利授权给高通,三星侵犯了华为的相关专利权。


法院最终宣布,三星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形式,侵害华为专利权的行为,驳回华为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受理费1000元由三星方面负担。如不服判决,三星方面可依法上诉。


有专业分析人士指出:华为、三星这种纠纷表面上是专利许可问题引起的,但实质上是一种市场竞争,通过打专利官司来争取市场优势和份额。在市场上,同行之间存在竞争是正常现象,但这种竞争并非绝对的,纠纷解决后可能会产生新的平衡,甚至会促使双方在专利许可等领域更好地合作。


不管结果如何,我们都可以看到市场经济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通过法律武器如知识产权诉讼来争夺市场,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企业竞争的有力武器!重视知识产权才能使企业获得长久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