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石油天然气生产商美国埃克森美孚公司(下称美孚公司)与广西桂林埃索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埃索公司)因“埃索黄金眼”第17类合成橡胶商标展开了一场商标权纠纷。近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埃索公司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埃索黄金眼”商标,撤销了商评委的裁定,并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据了解,埃索公司于2003年12月18日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橡胶制品、润滑油、汽车配件等产品及提供汽车养护及美容服务等。2011年9月8日,埃索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11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合成橡胶、离合器垫、有机玻璃等第17类商品上。

 

美孚公司是知名的石油天然气生产商,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生产设施并销售产品。2015年10月12日,美孚公司引证其在先核准注册于橡胶、石油、汽油等商品上的“埃索”及“ESSO”等商标,针对诉争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在先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商评委作出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美孚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美孚公司提交证据称,埃索公司曾先后申请注册了“埃索”“ASOO”“埃索ASOO”“埃索黄金眼”“埃索冷黄金”“ASOO及图”等近40件商标,且多数商标被驳回注册申请或被宣告无效。这种抢注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企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孚公司的“ESSO”字母组合作为商标使用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与其中文译名“埃索”之间已经形成对应关系,并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由中文“埃索黄金眼”构成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埃索公司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大量包含“埃索”文字的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被诉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商评委与埃索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决驳回商评委与埃索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