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某家环保公司擅自委托慈溪市一家电器公司生产冷风扇、电暖器产品,该公司未经授权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上标注美菱商标,严重侵犯了美菱股份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遂诉请法院判令环保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承担合理支出。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合肥美菱公司是“美菱”系列商标的专用权人,“美菱”商标于1997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定为驰名商标。尽管美菱公司曾授权商标于环保公司,但被许可使用的产品范围仅限于加湿器、除湿器等,并不包括空调扇及电暖器。由此,环保公司未经美菱股份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并进行销售,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一审宣判后,环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环保公司商标使用超出使用范围从而构成商标侵权为由驳回了上诉。

    

众所周知,想要销售对应类别的产品,需要注册相应的商标。本案中环保公司超出许可协议的产品范围使用涉案商标导致构成商标侵权,而某些企业在开拓其他产业时,发现该类别的自身品牌商标已经被人抢注,继续开拓市场的话将构成商标侵权,由此引来的结果不是停止开发市场就是像商标持有者转让商标或者向对方申请商标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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