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在商标实际操作中,对他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行业内一般称为商标“撤三”。审理员再审查此类案件中,关注的是商标权人是否实际真实使用,但在现在商标抢注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对部分商标持有人,除了要求证明其实际使用,还需证明其有效使用。

那么如何证明其有效使用呢?

一般来说,商标的使用证据具体集中于:

        1、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及相关交易文书上(如标牌、产品说明、手册、销售协议、票据等);

        2、服务商标使用证据表现方式包括(服务场所装饰、菜单、招贴、价目表、文件资料、服务协议等);

        3、用于广告宣传证据的表现形式包括广播、电视、杂志、报纸及广告牌等媒体广告宣传、展会资料、照片、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

也就是说做商标“撤三”答辩时,商标权人需要提供完整的证据链,而不是像以前那样象征性的提供几张发票、合同证明在使用这个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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