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四川首例混淆行为不正当竞争案件做出判决。被告内江市资中县某食品公司因为使用了与四川省著名商标“黄老五”近似的包装、装潢等标识,构成“引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工商部门罚款10.4万元。


     “黄老五”是四川省著名食品商标, 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使用的名称、装潢是属于“黄老五”食品的特有名称和装潢,已成为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来源的重要依据。但从去年起,市面上相继出现“黄老三”、“王老五”等近似商标,外包装颜色、样式、字体等都与“黄老五”近似。工商部门和“黄老五”食品找到了涉嫌侵权产品及源头,经过庭审,沂水恒盛食品厂、双流罗一家糖果经营部构成共同侵权,共同赔偿黄老五食品经济损失10万元,并共同赔偿黄老五食品打假行为的合理开支两万余元,另外,江油市胜香食品厂一次性赔偿“黄老五”食品30万元并向“黄老五”食品作出书面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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