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创业经历、企业文化、企业定位都赋予一枚小小的商标。世界知名的商标大多有着独属于自己的文化印记。意大利著名运动品牌商标FILA(斐乐)亦是如此,商标由一位日本设计师设计,以字母“F”为主要元素,商标设计极具创意,简约的几个图形,具有浓厚的艺术美感,即与意大利悠久的艺术氛围相吻合,也与FILA起源地——阿尔卑斯山的浪漫气质相符合。商标深受斐乐老板的喜爱,因此直到今天,斐乐公司仍没有打算更换商标。随着品牌知名度的提高,傍名牌、侵权等也随之而来。近日,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下称斐乐公司)与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下称中远鞋业公司)、温州独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独特公司)、刘某以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公司)之间的侵害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远鞋业公司、独特公司作为同类商品的经营者,理应知晓斐乐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其生产并且在京东商城、天猫商城、淘宝商城以及自营官方网站所销售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志,且销售金额巨大,其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应按照中远鞋业公司因侵权获利的三倍确定赔偿数额。据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即中远鞋业公司等立即停止对斐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赔偿斐乐公司经济损失791万元及合理开支41万元,总计832万元。


       斐乐公司诉称,“GFLA”的商标标识经设计在颜色上采用独特的蓝、红组合,其中的字母采用独特的艺术造型组合,且该标识经过长期使用已成为斐乐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而中远鞋业公司、中远商务公司、刘某在其生产、销售商品的外包装上,从颜色及字母组合形式各方面刻意模仿,并在产品外包装上故意使用“飛樂”标识误导消费者,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斐乐公司统计,中远鞋业公司、中远商务公司、刘某侵权商品的销售总额已达数千万元,按照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中远鞋业公司、中远商务公司、刘某应赔偿斐乐公司合计941万元。


       法院认为,中远鞋业公司、独特公司作为同类商品的经营者,理应知晓斐乐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其生产并且在京东商城、天猫商城、淘宝商城以及自营官方网站所销售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志,且销售金额巨大;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早在2010年7月19日就以第7682295号“GLFA及图”商标与第G691003A号“FILA”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了第7682295号“GLFA及图”商标在“服装、帽、鞋”上的注册申请,中远鞋业公司、独特公司和刘某此时显然已经充分知晓斐乐公司在先注册的“FILA”系列商标。在此情况下,三方仍然继续生产和销售侵权商品,其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应按照中远鞋业公司因侵权获利的三倍确定赔偿数额。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中远鞋业公司等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以上内容由麦知网整理发布。商标之争,本质上就是对于市场的竞争。商标之于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创业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品牌建设的过程。辛苦营销的产业,失去了商标就是失去了品牌。麦知网深知品牌之于企业的重要性,深耕知识产权行业十七年,专业团队和开放平台可以为您解决商标注册、商标转让、专利申请、专利交易等诸多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如果您有任何商标相关的咨询,可以联系麦知网:400-698-7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