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理工大学一纸诉状将沪江公司起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沪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兜兜转转到现在,期间知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沪江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沪江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并驳回原告上海理工大学其余诉讼请求。但双方均不服上诉至高院。昨日,这场商标争夺战终于落下帷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中,上海高院查明:沪江公司法人在接受媒体采访事多次表示沪江网的名称出自沪江大学校名,是出于学生对母校的还念。同时,上海理工大学外语学院于2007年开办沪江外语培训中心,据不完全统计,该培训中心2007年招生374人,20089月招生246人,20093月招生169人。2017121日,在百度搜索栏中搜索“沪江外语培训中心”,搜索结果前100项内容均与上海理工大学无关。


法院认为,沪江外语培训中心对外的宣传有限,主要为满足本校学生外语学习需要,市场份额不高。上海理工大学的“沪江”标识只在校园活动、内设机构中使用,未达到商标法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沪江大学”的名称也在1952年后未曾使用。上海理工大学对“沪江”标识不享有企业名称等权利,其关于沪江公司使用“沪江”标识具有攀附商誉主观恶意的上诉理由,法院亦不予采信。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驰名商标是需要相关部门去认定的,不是经营者自行认为。认定驰名商标需要从以下几个因素来考虑: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上海理工大学的“沪江”标识未能认定为驰名商标,所以法院并没有判定“沪江”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沪江公司有意将“沪江网”与原沪江大学进行对比宣传,使公众误以为两者存在关联,该行为损害了其他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判定沪江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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