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是个动画迷,从小就非常的迷动画片,对动画片的片名如数家珍。在工作中时常会看到以前迷过的动画片片名或者剧中的动画主角被注册成商标名称。这种行为不违法吗?动画片作者就没意见吗?其实并不然,最近小编就看到类似的相关新闻,比如郑渊洁为"皮皮鲁"维权胜利、《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作品被侵权、“四大名著”被日企抢注等。不管是维护自己的企业还是自己的作品都需要拿起法律是武器,这样才能不被侵权。

近日《精灵宝可梦》系列开发商Game Freak在日本注册了“ウルトラシャイニー”商标(Ultra Shiny终极闪光),跟他们注册的大部分商标一样,这次依然是涵盖了一系列的产品范围,涵盖了游戏、卡牌、商品、歌曲、电影、电视剧以及涉及到《精灵宝可梦》分支的一切内容。

 

一个动画片都如此保护自己,更何况是企业,如果一个企业除了在企业本身从事的行业上对品牌进行法律保护以外,在其他衍生行业或者不相关的行业里面也进行了品牌的保护,小编表示给该企业点赞,这是一个相当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司,未来的发展也不会差到哪里去。如果每个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能做到如此,中国将变成品牌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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