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的一种,与其他可以做为商标的要素(文字、数字、图形、颜色等)一样要求具备能够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基本功能,即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比如我们能接触到的有英特尔的“Intel inside”诺基亚之歌“狮子吼”等。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认为QQ的提示音“嘀嘀嘀嘀嘀嘀”可以作为商标获准注册。该案是我国新《商标法》将声音纳入可申请注册商标的范围以来,首例声音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


1、对于声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进行判断,除应遵循对传统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基本判断原理、标准与规则外,还应结合声音商标声音的时长及其构成元素的复杂性等因素,综合考察。腾讯公司QQ提示音商标虽然仅由同一声音元素“嘀”音构成,但整体在听觉感知上形成比较明快、连续、短促的效果,具有特定的节奏、音效,且并非生活中所常见,因此,其并不属于被诉决定所认定的声音整体较为简单的情形。


2、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QQ软件持续使用的时间长、范围广泛、市场占比份额较大、使用群体所涉及的领域众多,随着QQ软件、“QQ”商标知名度的提升,诉争商标作为QQ软件默认的新消息传来时的提示音已经与QQ软件之间形成了可相互指代的关系,诉争商标的声音亦已经在即时通讯领域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识别性进一步增强,诉争商标与QQ软件、腾讯公司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服务项目上起到了商标应有的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


北京知产法院责令商评委针对腾讯公司QQ提示音商标重作决定,认为QQ的提示音“嘀嘀嘀嘀嘀嘀”可以作为商标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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