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阿胶属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隶属央企华润集团,前身为山东东阿阿胶厂。东阿阿胶从汉唐至明清一直都是皇家贡品,据史料考证,阿胶的应用迄今已有3000年历史,阿胶自古以来就被誉为"补血圣药"、"滋补国宝",历代《本草》皆将其列为"上品",称其为"圣药",我国首部药物学专著《神农本草经》称其"久服,轻身益气"。



据悉,东阿阿胶倾注十年经营“九朝贡胶”,却遭遇商标不能注册的尴尬。


根据国家商标局查询,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共注册“九朝贡胶”商标8件,主要注册类别为第5、30、35类。



▲图片来源:国家商标局


其中第30、35类已经成功注册,但是第5类却迟迟无法成功注册。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2007年11月28日、2016年03月11日、2018年01月12日注册第5类“九朝贡胶”商标,除了2018年注册的商标还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状态,其余的都被驳回。


@国家商标局,2007年申请的注册号为6403947号第5类“九朝贡胶”商标:


@国家商标局,2016年申请的注册号为19277430号第5类“九朝贡胶”商标:


商标注册被驳回,东阿阿胶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讼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支持商评委作出的决定。随后,东阿阿胶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但是随着法院对该案审理落锤,“九朝贡胶”终究不能注册,原因在于“朝”字。


“朝(chao)”VS“朝(zhao)”

“朝”字有两个读音,在不同词组中读音不同,本案中涉及的“九朝贡胶”,该读音对案件的认定至关重要。


商评委向法院提供的判决书、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和法院最终行政裁判书中,都认定:申请的商标将文字“九朝”与“贡胶”结合在一起使用,其中“贡”字在我国历史文化传统下的含义特殊,而普通消费者容易将“九朝”中的“朝”字认读为“chao”,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是历经九个朝代。


虽然东阿阿胶辩称诉争商标中的“朝”念“zhao”,“九朝”指“经历九天”,而且诉争商标经过多年的宣传使用,早已拥有庞大的消费群体,形成稳定的市场格局,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错误认识。还提交了“九九制胶法”传承谱系图、道光年间圣旨以及《九朝贡胶密炼图》,用以证明东阿阿胶法定代表人秦玉峰是“九朝贡胶”制作技艺唯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



但是经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审判,最终还是没能挽救:根据《商标法》第十条中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具有夸大宣传并含有欺骗性作用,因此“九朝贡胶”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延伸阅读

什么样的商标会被认定带有欺骗性?

1、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 

质量即商品或服务的优劣程度,系中性词,本身并无优劣之分。商标标志中若涉及对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描述的文字,往往是积极的词汇。但若是商品或服务本身不具有商标标志描述的质量特点,就容易使公众将商品或服务与这种质量特点相联系,可能使公众误认商品或服务具有这种质量特点。

 

2、易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 

对商标标志中含有地名的审查或审理可能会涉及我国商标法中的多个条款。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分别规定了我国国名和外国国名(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还规定了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3、易使公众对商品生产者产生误认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将“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情形,归入《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的范围内。


这种误认是由于商标标志中含有的企业名称与实际企业名称不符造成的。企业名称是一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也是最原始的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没有充分的理由禁止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者含有企业名称,但商标中的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人名义保持一致,否则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生产者产生误认。


总结

商标注册要了解《商标法》,在不触犯《商标法》的情况下起一个好名称,以免造成类似“九朝贡胶”的情况,也避免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起名也要注意少用多音字、热门词、歧义词、宗教用语等等,提前做好商标查询工作。一个好的商标名更利于企业品牌的树立和宣传,影响企业今后发展的速度和高度。若还有其他商标问题,请联系麦知网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