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类商标转让包括方便食品。"第三十类主要包括日用或贮藏用的植物类食品,以及调味佐料。 本类尤其包括: ——以咖啡,可可,巧克力或茶为主的饮料; ——人类食用谷物(如燕麦片或其他谷物)。 本类尤其不包括: ——某些植物类食品(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 ——非食用防腐盐(第一类); ——药茶和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第五类); ——婴儿食品(第五类); ——膳食补充剂(第五类); ——未加工的谷物(第三十一类); ——动物饲料(第三十一类)。"



 
    第30类商标转让的主要类似群组如下: 

【3001】- 咖啡,咖啡代用品,可可
【3002】- 茶、茶饮料
【3003】- 糖
【3004】- 糖果,南糖,糖
【3005】- 蜂蜜,蜂王浆等营养食品
【3006】- 面包,糕点
【3007】- 方便食品
【3008】- 米,面粉(包括五谷杂粮)
【3009】- 面条及米面制品
【3010】- 谷物膨化食品
【3011】- 豆粉,食用预制面筋
【3012】- 食用淀粉及其制品
【3013】- 食用冰,冰制品
【3014】- 食盐
【3015】- 酱油,醋
【3016】- 芥末,味精,沙司,酱等调味品
【3017】- 酵母
【3018】- 食用香精,香料
【3019】- 单一商品






商标转让的方式和时间:
1.申请人自己申请
2.委托代理机构申请
3.商标局正式受理,下发受理通知书。1个月左右工作时间
4.商标局实质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则下发核准商标转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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