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腾讯申请的“服务号”商标被成功无效引发讨论。腾讯作为微信的制作方,也是微信服务号、订阅号服务的开创者,按理将“服务号”注册成为商标无可厚非,但是,“服务号”注册了商标,我们以后还能正常使用吗?对此,有人向商评委提出无效申请认为“服务号”商标的含义为“服务账号”,为商贸用语或社交推广领域的公用词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服务号”商标还是指定服务上的通用名称,其不易为一家注册专用,否则将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小编查询中国商标网,发现该枚“服务号”商标于2015年01月0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03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数据流传输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至2026年03月20日。


腾讯方面则回应称,商标既非法定通用名称,也非约定通用名称,而是腾讯方面已经注册并使用在第3争议8类指定服务上的商标,其作为商标显著性很强,完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服务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服务号”商标本身并无特定含义,属于腾讯臆造性词汇,其指定使用在第38类相关服务上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其并也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服务号”商标没有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因素产生任何负面影响,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因此,腾讯向商评委请求对“服务号”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商评委审核和裁定:

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文字“服务号”指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争议商标已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服务号”系信息传送、无线电通信等服务行业上的通用名称,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评委做出了“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服务号”商标就这样被无效了?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腾讯方面如不服这个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不知道接下来腾讯将会有何举动。麦知网将持续为你跟进该案件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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