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了不少经典案例,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些其中一个案例:菏泽汇源公司(菏泽汇源)侵害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汇源)商标权的案件


北京汇源北京汇源成立于1992年,经过20余年的发展,在全国各地成立了140多个经营实体,连接了1000多万亩优质林果、蔬菜、粮食、畜禽等种植养殖基地,建立了基本遍布全国的销售网络,构建了农工商紧密结合、一二三产业互相支撑的全国性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


菏泽汇源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2011年11月份开始筹建,2012年7月份投产,厂址在山东菏泽市高新经济开发区,交通便利。工厂占地120亩,公司拥有现代化的生产设备,拥有30多位大专以上食品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年产能达3万吨,公司产品远销欧美、日本、东南亚、俄罗斯、中东及非洲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

案件回溯

北京汇源为了保护自己的“汇源”商标,申请了150个与“汇源”有关的商标,其中就包括30类(方便食品)和第32类(啤酒饮料)。



而菏泽汇源未经北京汇源授权,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水果罐头上使用了北京汇源的商标,并获利1.03亿元。北京汇源便将菏泽汇源诉至法庭,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判决

最高法院认北京为菏泽汇源的侵权行为清晰,主观故意明显,为了让其侵权行为无利可图,判决菏泽汇源赔偿北京汇源人民币1000万元。


通过本案的判决,希望那些还在“傍名牌”的企业能尽早建立自己的品牌,切莫以身试法,挑战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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