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每日经济新闻获悉,丹麦珠宝制造商Pandora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中国“潘多拉”35类商标持有者。但是我们从商标局官网了解到,丹麦Pandor35类里面并没有拿到商标的专用权,他们仅仅只获得了14类珠宝首饰类的专用权。


   35类商标也被称为“万能商标”,如果企业是做零售、批发等商品销售的,那么35类是不能忽略。小编猜测可能是丹麦Pandor进入中国市场遇到了一些问题,不得不拿到35类“潘多拉”商标的专用权。


   我们来了解一下第35类包含哪些内容:

   35类的名称是广告销售,子分类包含有:广告,工商管理辅助业,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辅助业,商业企业迁移,办公事务,财会,单一服务,药品,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项目对我们经营企业来说无疑是最重要的。

   举例说明,假如你是XX服装公司的老板,你在第25类注册了“XX”商标,指定产品“服装”等,便能够合法生产和销售XX电脑。销售的第一步自然是要打广告,但是,如果没有在第35类“广告服务”下注册同样的商标,那么你通过广告公司、互联网、电视媒体等途径宣传“XX服装”这一品牌的行为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一旦有其他人或竞争对手在35类“广告服务”下注册了“XX”商标,甚至可以将你告上法庭。最终的结果是你可以销售,却不能够以任何广告的形式宣传“XX”服装,试问不能进行广告宣传,这个品牌还有什么前途可言?在这个存在粉丝的经济时代,完全不需要广告宣传就能发展壮大的企业基本是不可能存在的。

   另外一项替他人推销,还是以服装为例子,XX服装公司的老板生产制造XX品牌服装的厂家,仅注册了第25类的商标,享有在第25类指定商品上的专用权,XX品牌服装一直通过商场、超市等销售,随着业务的日益增长,XX服装公司决定开直营连锁专卖店,后来发现市场上已经有多家叫XX品牌的服装店铺,经查为其他公司在XX公司注册第33类商标的同一时间在第35类上注册了XX商标,指定服务“替他人推销”等。

   这种情况下,XX服装公司还可以开XX品牌直营连锁店吗?答案是不可以的!

   丹麦Pandor应该是因为不能开设连锁店而起诉的中国“潘多拉”,这只是小编的猜测而已,具体原因不得而知,案件仍在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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