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进入今天的主题,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状告青岛某公司侵权其名下注册商标呀!土豆”,请求判定青岛某公司申请的第10814351号呀土豆无效。


   争议商标:


   从商标局官网上我们可以看到,争议商标为第9类商标,属于电子产品。而大家熟知的“呀!土豆”这个商标是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在食品上的。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但总这两个商标来看,小编认为这个两个商标的属性并不相似或者近似,一个是我们使用的电子产品,而另一个则是我们能吃紧肚子里的食品。


   好丽友公司在起诉青岛某公司的争议商标时,除了引用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另外还提出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前经过长期、大量使用,事实上已达到驰名的状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而北京法院则认为:好丽友公司提交的企业排名和荣誉证书等证据,体现的商标大多为“好丽友”而非本案诉争商标,广告合同与发票不能一一对应,好丽友公司与各经销商签订的商品协议中大多也未约定经销的是“呀!土豆”土豆片,其余销售发票、广告截图也仅能证明引证商标在土豆片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无法证明这种知名度已经达到驰名程度。


   最后法院直接驳回了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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