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浙江青苹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青苹果体育公司”)创办于2002年,是一家以慢跑鞋/滑板鞋/休闲鞋/户外网跑/PU高底/篮球鞋等系列运动鞋为主导产品的企业。2003年12月22日,青苹果体育公司以法定代表人陈广安名义申请25类“鞋”等产品上的第3854169号“Qinpinku”商标,并于2007年1月7日获核准注册(2008年05月06日转让至青苹果体育公司名下)。2010年1月10日青苹果体育公司与原第1113421号“捷利”商标所有人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成为商标实际使用人和权利人。


以两个在先商标权为基础,青苹果体育公司于2010年1月14日,在25类服装、鞋、帽等产品上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第7994613号“青苹果捷利Qinpinkujeale”商标。商标局分别引证德士活有限公司25类上第1263367号“苹果”、第3185701号“苹果牌”,杭州苹果集团有限公司第169164号“苹果”,林友朴第4404030号“青苹果”四个商标驳回其申请。


如前所述,第7994613号“青苹果捷利Qinpinkujeale”不仅是对两个在先商标的保护注册,同时也包含青苹果体育公司字号,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青苹果体育公司积极启动复审程序,从商标创意、构成及使用上详述复审理由,最终商评委部分采纳了青苹果体育公司的复审理由,认定第7994613号“青苹果捷利Qinpinkujeale”商标在“体操鞋、鞋、袜”产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复审成功,初审公告期间德士活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002号“萍果”、第3185427号“萍果牌”、第1263367号“苹果”、第813677号“TEXWOOD”商标提起异议。在异议答辩中青苹果体育公司从商标独创性、显著性及使用证据材料等多方面入手论证商标之间的差异,最终经商标局裁定商标准予核准注册。


二、主要做法与经验


第7994613号“青苹果捷利Qinpinkujeale”商标从最初申请虽历经驳回复审、异议答辩5年多的时间,但终获注册,保留鞋类主产品,真正实现商标与企业字号的统一,这对青苹果体育公司无疑意味着巨大的胜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全程代理驳回复审及异议答辩案,首先从“青苹果捷利Qinpinkujeale”商标本身分析,与驳回及异议引证商标近似度偏高,加上“苹果”品牌在25类服装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复审与异议都有比较高的难度。但商标包含青苹果体育公司字号因而争取是必然选择,考虑苹果体育公司主营鞋类产品,做出“力争鞋类主产品”的合理建议。在复审及后续异议答辩材料重点从商标创意、商标与企业字号关系、商标在鞋类产品上经过充分的使用,已经具备显著特征,虽包含他人在先知名度较高的“苹果”二字,但绝不可能发生混淆与误认。最终商评委与商标局采纳青苹果体育公司复审与异议答辩理由,商标终获核准注册。


三、典型意义


商号即厂商字号,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经核准登记后,商号可以在牌匾、合同、商品包装上进行商业使用。商标是区分商品与服务来源的标志,在我国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商号与商标已经成为企业向社会和消费者展示自身信息最重要的区别标志和商业信誉载体。随着当今社会商标与商号区分越来越小,企业无论是出于宣传推广还是品牌防御,在成立后应及时将商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实现自身商标与商号的统一,铸就完善的品牌防御体系。倘若字号已被他人先一步注册为商标,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名称与选择的产品上则应作出合理的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