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过地理,没学过地理的人都应该知道,中国地大物博,各个地方基本都有知名的一方或全国驰名的土特产。比如杭州的西湖龙井、嘉兴的五芳斋、北京的北京烤鸭、武汉鸭脖、、、、、、长期以来,人们对于这些土特产的命名方式都是地方名+产品名称。因此所谓的地理标志不仅仅指示了商品的地理来源,同时也表明了其特定的质量。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已经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而为了适应TRIPS协定的要求,《商标法》第16条规定了地理商标的保护制度。该条第一款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自该商标所标志的所在地,误导公众,不予注册并停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使用。“该条第二款对地理标志进行了定义,即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商标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及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决定。


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以保护消费者对特定地区出产的商品的真实来源不发生误解。将地理标志注册成为商标,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当地的文化,更是为了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小商标大品牌,商标如果变成一种品牌,带来的财富是不能估算的。但在生活中,地理标志注册成为商标还存在很大的缺陷问题,比如前段时间的湖南女书故里商标回归事件,都反映了我国在地理标志上面的欠缺。完善商标法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我们大家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