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对奥林匹克标志和残奥会标志实施保护的公告》,将“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等14件奥林匹克标志和“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会徽”等4件残奥会标志予以公开公告。(具体请点附件



这就意味着,利用奥运会、奥林匹克等名义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发布广告将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当然,将与之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申请商标也是被禁止的。除了这些标志之外,商标法规里还有一些关于商标注册绝对禁止性条款,规定了不得使用和注册商标的标志。


除了以上标识不可做为商标,还有哪些也不可申请商标呢?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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