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这是《商标法》中的法律规定,简称撤三。主要目的是避免市场上出现商标闲置资源,也因此有很多围绕着撤三展开的法律诉讼。在商标撤三案中,使用证据是最重要最关键的一环,所有的成功与失败也都围绕着使用证据展开,今天就来详细说说使用证据的问题。

商标撤三

1、发票

发票是经营活动中的收款凭证,也最能有效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企业在填写发票时,应注意写下注册商标全称,并妥善保管,以备不时之需。另外,打印的发票会比手写发票更有说服力。


2、合同

企业的合同,往往会涉及到非常多的条款,但是却很少有人注意到应该添加针对企业商标的条款,因此在涉及到纠纷时,合同没办法作为有力的证据。企业在签订合同和协议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关于商标的具体事项。


3、包装

商品或服务的外包装,一直以来都是使用证据里最有效的证明之一。不过要注意的是,包装需要有生产日期,以便证明确实在三年内使用。


4、广告

与包装差不多,企业的日常宣传也一直是使用的有力证据。虽然电视、广播中的广告证据不太容易保留,但报纸、杂志、博览会等证据,既能提供时间证明,也能提供使用证明。


5、产品检验报告

产品进行经过检验后的检验报告,上面会有时间和商标信息。

商标使用证据

以上几种证据,是商标撤三案件中最经常使用到的几种证据。不论是想要撤三别人,亦或是想要防止被撤三,都要从这些证据入手进行调查和保留。此外,如果被人提起撤三,“撤三答辩通知书”是直接寄给商标权利人的,所以商标权人要注意自己的商标注册地址是否有效,否则错过了通知文书,2个月内不进行答辩,商标被撤销了还被蒙在鼓里。


《商标法》中还规定,由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属于“有正当理由”,不予撤销该商标。例如因上市审批等原因导致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则属于“有正当理由”。如果商标暂时停止使用是因为自然灾害、国家政策等原因,也是可以视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当然比起这些“正当理由”,提前保留好证据更能有效的保护商标,否则就会有理说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