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轻者罚款,重者还得判刑。




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案件并作出了一审判决。


2017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范某应陆某新的委托,为其生产带有“今世缘”商标标识的“金卡”面共计20906件,非法经营额达52000元。经范某交代,其生产的“金卡”每张利润仅为2毛钱,2万多张商标的利润仅有4000多元。


判决如下:范某因为他人制造假冒名酒商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这可真的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得不偿失。


企业主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除了需要保护好自身的知识产权不被侵犯,也要时刻警惕自身的行为是否会触犯到他人企业的知识产权,以免给自身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