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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借着这些段子,小明同学在网红界混得风生水起。


“人红是非多”,令小明同学没想到的是,它被饮料巨头统一一眼相中,抢过去当了自己的“儿子”。


2015年3月,统一集团以“认真搞笑,低调冷泡”为品牌口号,推出了一款名为“小茗同学”的冷泡茶饮料。因其“幽默、呆萌、鬼畜”的卡通形象,一时之间风靡饮料界,广受喜欢。


然而,没想到成名之后,摊上了件大事!被告了!并且赔偿了原告小明公司50万元。


 

谁敢跟饮料巨头统一抗争呢?不急,咱先来看一下两幅画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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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小茗傻傻分不清。

 

原告小明公司起诉称,该公司拥有“小明”卡通形象的著作权,并以“小明”卡通形象为核心创作完成了一系列漫画及壁纸等作品,在业内和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统一公司授权河南统一公司制造、超市发公司销售的“小茗同学”冷泡茶产品的外包装完全是该公司作品的简单变形,使得公众误认为是该公司授权进行生产的产品。被告的行为属于搭便车行为,给其造成了重大损失。


被告统一公司、河南统一公司共同辩称,二被告没有侵犯原告著作权也没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证据也无法证明二被告接触过其作品,“小明”是一种文化现象,原告小明公司只是利用该现象再创作,不能禁止其他人再利用“小明”现象来进行创作。况且,原告的“小明”卡通形象与被告的“小茗同学”形象之间有较大的差别。此外,原被告经营范围不同,不存在竞争关系。


被告超市发公司辩称,该公司和经销商有销售合同,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均不否认“小明”已成为一种流行文化现象,故“小明”所蕴涵的思想、观念、创意等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统一公司利用相关创意选择“小茗同学”作为产品名称并无不妥。


但小明公司创作的系列美术作品《小明》是根据上述思想、创意等创作出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该作品创作在先并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统一公司推广“小茗同学”冷泡茶系列的合作公司亦接触到了“小明形象”,且“小茗同学”卡通形象与“小明”卡通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本案被告将涉案产品用于生产、宣传等经营行为构成侵权。但由于小明公司的有关权益已通过适用著作权法得到充分救济,因此被告不应就其同一行为承担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责任。


对于该事件,统一方面回应称,“小茗同学”的商标及瓶型外观已经申请专利,在本次一审判决中有争议的只是卡通形象的著作权,法院已认可统一继续使用“小茗同学”的品牌是没有争议的。目前,统一已对一审判决中有争议的卡通形象著作权方面提出上诉申请,在二审法院判决裁定之前,统一的产品将继续依法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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