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凯杰是美国运动休闲品牌。

不是所有的“S”图形都是斯凯杰!

原告爱仕(广州)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7日在服装、鞋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1366813号商标(诉争商标),第三人斯凯杰美国公司以诉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五件“S”图形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第三人在先注册的各件“S”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无明显区别,且上述商标所核定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同使用在服装、鞋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此外,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可与第三人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综上,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不是所有的“S”图形都是斯凯杰!

现原告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诉称,诉争商标与第三人的各件“S”图形商标均由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诉争商标是原告作为善意第三人合法、有偿从原注册人受让而得,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策划、推广、生产、经营。故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斯凯杰美国公司述称,第三人的各件“S”图形商标富有设计感,自身显著性极强,且经过其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诉争商标与第三人的“S”图形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