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编从商标局官网了解到,“欧普照明”又出事了!



第11211007号“欧完艺空”商标、第11211008号“普美术间”商标(争议商标一、二)由张继良(被申请人)于2012年7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第10533879号图形商标(争议商标三)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2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争议商标一、二、三均于2013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汽灯”等商品上。

商标榜名牌,傍出了新高度!

2017年11月24日,争议商标一、二、三同时被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申请人“欧普 OPPLE及图”商标经其长期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24486号“欧普 OPPLE及图”商标、第6647559号“欧普照明 OPPLE”商标、第6401562号“欧普”商标、第6401564号“OPPLE”商标(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最终争议商标一、二、三依法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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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一看这争议商标无论是从外形,含义,读音都不与“欧普OPPLE及图”等系列商标有关联性或者有近似特征,那为什么会被无效宣告无效了商标?


两个争议商标申请的项目同为11大类灯具等相关商品上,而且同为一人同时申请注册,其目的不言而喻;而“欧普OPPLE及图”等系列商标在同样的类别同样的商品项目上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具有显著的知名度,并且作为驰名商标,具有广泛的辨识度;虽然争议商标从整体造型来看还是难易与“欧普OPPLE及图”等系列商标有近似特征,但是根据普通公众对语句以及整体词汇的理解,确实易被识别为“欧普完美艺术空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而争议商标申请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的使用证据做出无效宣告答辩,进一步增加了被认为有傍名牌之嫌。所以纵使傍的出其不意,还是逃不过审查员的火眼金睛!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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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近年随着商标注册便利化的改革,使申请人获得商标注册更为便捷,但也出现了不少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和为转让牟利而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虽然新商标法的修改和实施对这类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小编由衷的希望大家共同抵制这种不良注册行为,使商标申请注册回归以使用为目的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