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听过蓝月亮吧,作为著名大牌洗衣液商标,也是在行业内驰名了很久,除了本身做的可以外,重要的是放在了品质和口碑上,然后虽然洗衣液商标有名气了,但是也避免不了有商标风波的出现。

作为洗衣液巨头的蓝月亮,在洗衣液行业一直处于领头羊的地位,因此,也慢慢的考虑把眼光放在了教育、娱乐方面。自然也想在别的区域打响自己的商标名号。故从2013年8月启动首届“蓝月亮节”以来,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蓝月亮)已将其作为一年一度的大型盛会。正因这一大型聚会,蓝月亮欲在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申请注册41类“月亮节”商标。但是现实往往是残酷的,提交的商标注册,惨遭驳回,理由更是令人伤心,竟然是因为带有欺骗性而被驳回。

洗衣液商标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蓝月亮于2016年7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表演(演出)、娱乐服务等第41类服务上。经审查,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以诉争商标的标志中含有文字“节”,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据此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蓝月亮不服商标局所作驳回决定,于2017年5月19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同年12月21日,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蓝月亮不服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据此,法院于今年4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蓝月亮的诉讼请求。蓝月亮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等掩盖了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产地等方面的真实情况,使得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认识。诉争商标由汉字“月亮节”构成,包含“节”字,容易使人联想到与月亮有关的传统节日,如中秋节、元宵节等。诉争商标如果注册使用在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指定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功能、用途等产生错误认识,构成我国商标法所指“带有欺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蓝月亮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综上所述,我们要清楚明白商标最核心的功能始终是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因此,商标不可以对商品进行虚假的描述,也不可以显示商品的相关属性。商标也应当是具有独创性的。如果相关标志能够且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质量、品质、功能、用途、种类、主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基本上便可认为其属于带有“欺骗性”商标。


这样提醒我们,如果要注意保护商标,那么在商标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一些发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企业装修等等,能够体现商标使用痕迹的地方,最好可以挑选一部分进行保留。现在网上侵权事件非常多,不管对方是故意抄袭还是无意撞衫,保留使用证据对于己方权利的保障是非常必要的,若是真的遇上麻烦,也可以作为有力证据,在纠纷中占据上风。而特别是如果要注册新的商标,在注册商标时,如果没有专业人士指导,商标很容易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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