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某申请人想商标局申请第31343989号“坏大叔”商标,因为注册申请被驳回,遂向商标局申请复审,最终仍以失败告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31116号“土不大叔 土不大叔串串 能填肚子的解馋小吃 好 MR.BAD及图”商标(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贴合服务,直观传递服务信息,不存在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坏大叔”商标被驳回,“土不大叔”也一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产品图片、消费者评价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商标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由文字组合“坏大叔”构成,其文字本身含有贬损的含义,使用在指定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坏大叔”商标被驳回,“土不大叔”也一样!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