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煎饼侠》上映后,随之走红的还有一首《五环之歌》。但是却不曾想,因为这首歌,电影出品方和演唱者都陷入了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中。

《五环之歌》惹上百万版权官司,终审判决来了......

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五环之歌》侵害作品改编权一案做出了终审判决。


《五环之歌》被诉侵权


事情的始末,是这样的。


据悉,歌曲《牡丹之歌》是由乔羽作词,吕远、唐诃作曲的一首结合作品。


•2018年4月5日,乔羽出具授权书,将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著作权之财产权利以独占排他的方式授权给乔方。


•2018年4月8日,乔方出具授权书,将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复制权以独占排他的方式授权给众得公司,授权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


•2018年10月20日,乔羽再次出具授权书,将其作为《牡丹之歌》合作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共有权之财产权利以独占排他的方式授权给乔方。


因认为《五环之歌》涉嫌侵犯《牡丹之歌》的改编权,众得公司将电影出品方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及歌曲演唱者岳云鹏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众得公司在诉讼中表示,岳云鹏未经授权擅自将《牡丹之歌》的歌词改编成《五环之歌》,并用于商演。同时,还被用于电影《煎饼侠》主题曲,投资该电影拍摄的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也被波及,一同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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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被告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在答辩中提到,众得公司仅是通过授权取得了音乐作品《牡丹之歌》词作品部分的著作权,其无权主张曲或整体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另外,《五环之歌》中的词作品与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词作品完全不相同,也没有任何实质相似之处,属于独立的作品,具有独创性。


岳云鹏则辩称,其作为演唱者只享有表演者权,不可能实施所谓的“改编行为”。《五环之歌》并没有对《牡丹之歌》造成任何贬损或带来任何不良影响,反而促使更多年轻人了解了经典老歌《牡丹之歌》背后的故事和寓意。


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牡丹之歌》与《五环之歌》名称中仅后半部分“之歌”二字相同,歌名中反映歌曲核心内容的主题部分不同。其次,《牡丹之歌》表达了对于“国花”牡丹的喜爱与赞誉,而《五环之歌》则通过对北京城市道路状况的戏谑性描述,表达了对于北京交通拥堵现象的无奈与感叹,两首歌的歌词的核心内容和表达主题并不相同。


从两部作品的具体表达方式来看,《五环之歌》中岳云鹏演唱的部分与《牡丹之歌》的前三分之一部分相对应,众得公司主张该部分内容为歌曲《牡丹之歌》的高潮部分、具有高识别性,但经比对,两首歌对应部分的歌词中仅有“啊”字这一不具有独创性的语气助词相同。除此之外,《五环之歌》的歌词中并未使用或借鉴《牡丹之歌》歌词中具有独创性特征的基本表达,《五环之歌》的歌词中还加入了说唱元素,由此可以认定涉案《五环之歌》的歌词已脱离歌曲《牡丹之歌》的歌词,形成了独立的一种新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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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即便《五环之歌》的灵感和素材来源于《牡丹之歌》,并使用了与《牡丹之歌》中对应部分的曲谱,但仅就歌词部分而言,涉案《五环之歌》的歌词不构成对歌曲《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岳云鹏创作并演唱《五环之歌》的行为并不构成对众得公司享有的《牡丹之歌》词作品改编权的侵害。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众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天津三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四被告停止使用电影《煎饼侠》第46至51分钟有关《五环之歌》的背景音乐,停止《五环之歌》宣传MV的互联网传播;四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25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第一,众得公司是否对音乐作品《牡丹之歌》享有改编权;

第二,众得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第三,众得公司关于四被上诉人侵害涉案作品《牡丹之歌》改编权的主张是否成立;

第四,众得公司关于赔偿数额的主张是否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牡丹之歌》这首歌是合作作品,著作权需要合作者共同主张,不能由作词人乔羽一人独占,而被授权的原告也并不享有音乐作品《牡丹之歌》改编权。同时,法院也认为《五环之歌》从立意到内容已经算是全新的作品了,因此不构成侵权。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版权判定


言归正传,关于音乐或影视作品的著作侵权判定问题,我们之前就谈及过。就目前而言,版权侵权认定还是比较复杂的,版权法中只针对侵权行为作了列举,却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


在版权侵权认定原则中,思想与表达两分法作品的思想排除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这是版权法原理的基本要求。版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概念、发现、原理、方法、体现和过程。


在分离思想与表达、公有领域与私权领域之后,如果两部作品相同或相似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两部作品的作者是否有接触或者作品有接触的痕迹来判断是否构成抄袭。如果权利人与被告的作品相同或类似,而被告方没法提供其创作过程以证明未进行模仿而是独立创作的,侵权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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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两部作品相同或者相似上,有所谓实质部分的说法,即被诉的作品模仿了权利人作品的实质部分。然而,到底什么是作品的实质部分,怎样判断实质部分,仍然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小编还是提醒大家,对于自己的知识产权成果,要做好版权登记、商标注册等保护,防止他人抄袭;同时,也要注重原创,不要抄袭他人成果,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