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日常出行的向导,百度地图大家都不陌生,作为新一代人工智能地图,秉持“科技让出行更简单”的品牌使命,以"科技"为手段不断探索创新。说是路痴的终极神器也不为过,小编也一直是百度地图的忠实粉丝。然而即便是这一款全民APP 近日也面临商标被驳回的困境。

百度无法回避的尴尬,“百度地图”商标被驳回!

虽然不是APP项目上的驳回,但是作为一款出行软件,在12类汽车等运载工具上没有通过,显然是不能被接受的;针对百度这样的企业,商标布局存在漏洞,终究会是一个隐患。


在查询了相关资料后,小编发现“百度地图”之所以会被驳回是因为在12类上在先已有“百度”商标,然而却不是百度公司申请。因为“地图”一次作为通用名称,一般是不作为审查对象,所以天津这家公司的“百度”商标在先申请(申请日2004年04月20日),造就了百度公司的“百度地图”(申请日2018年09月28日)商标申请障碍。


上演了“李逵撞见了李鬼”。所以百度公司在面临“百度地图”被驳回之后毅然进行了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26915号“百度BaiD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三审理程序之中,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百度无法回避的尴尬,“百度地图”商标被驳回!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撤三审理程序之中,撤三决定尚未作出,引证商标仍为合法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百度地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百度”,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因为商标法遵循“申请在先原则”,所以商评委依法作出驳回的决定。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一般“申请在先原则”在没有非常充分的事实与理由的情况下很难抗辩成功,但是百度公司还是做出了补救措施。


由复审决定看出百度公司在做复审的同时又对天津公司的“百度”商标提出了撤三申请(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他人依法提出撤销商标申请),如果天津这家公司不能如实提供相应的使用证据或者使用证据不被采纳,百度公司还是有机会取得“百度地图”12类上的商标所有权。不过当初百度公司要是商标注册保护完善一点,周全一点可能就不会有今天这种局面了。


由此案可以看出,没有很好的商标保护意识,健全的保护方案,再大的公司都要交学费。

百度无法回避的尴尬,“百度地图”商标被驳回!

商标注册要尽早!

商标注册要尽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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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当然企业商标除了要尽早注册,还要有完善的保护策略,及时规避风险和漏洞;由此才能为企业品牌顺利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回归本案,即便“百度地图”没能复审成功,但在规定时间内百度公司仍可以向知识产权法院进行起诉,从而增加获取商标所有权的途径。最终结果如何,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