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中小微企业不断涌现,市场主体对注册商标的需求增长空前。你有没有遇到过,脑壳都抠烂了才想到一个商标名,去注册发现已被注册了......


之前网红UP主“敬汉卿”名字被别人注册的事件也是闹得沸沸扬扬。


随着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当事人获得商标注册更为便捷,但是也出现了大量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和为转让牟利而大量囤积商标等问题,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破坏营商环境建设。


为规制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7号)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所有企业主,12月1日起,不用再担心商标被恶意抢注了!

亮点: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亮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增强商标使用义务,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首先在审查阶段予以适用,实现打击恶意注册的关口前移,并将其作为提出异议和请求宣告无效的事由,直接适用于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



二是规范商标代理行为,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的不得接受委托,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


三是对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恶意诉讼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


《规定》将规制恶意注册行为贯穿于整个商标申请注册和保护程序,在责任主体方面既包括申请人和权利人也包括商标代理机构。


市场监管局将监管与引导相结合,将商标审查、管理流程内规制手段与信用记录和代理管理等流程外措施相结合,将政府部门积极引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形成严厉打击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长效机制。


根据《规定》第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

(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

(三)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四)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

(五)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如果商标注册部门经审理认为属于违反这些规定情形的,可作出驳回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已注册的商标,如果违反这些规定情形,商标注册部门可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