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一起诉前行为保全案件作出裁定,责令被申请人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犯第ZL00801216.4号“冻干形式的稳定的药用组合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发明专利权的“盈特®”(商标名称)注射用米卡芬净钠(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仁和药房网(北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均至该专利权保护期满为止。


对于药品行业而言,药品专利保护的尾期往往是相关市场争夺最为激烈的阶段。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是一种治疗真菌感染的药物。其原研药为“米开民®”(商标名称)注射用米卡芬净钠,系由本案申请人安斯泰来制药有限公司、安斯泰来制药(中国)有限公司所研发。申请人的涉案专利保护期将于2020年6月28日届满,其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涉案专利权,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


在收到上述申请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案件所涉情况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谈话和询问,各方当事人都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此基础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等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查,认为:涉案专利目前效力稳定,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可能性较大。


同时,本案具有紧迫性,如果不立即采取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且被申请人不停止相关行为,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大于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在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申请人所提诉前行为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