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和商标注册都是在商标局常见的两者核准形式,当然因为性质的不同,商标转让与商标注册的审核过程也存在不同,自然其中的难度也会有些许的不一样。在商标注册或者商标转让过程中,有另外的商标可以了解增强对商标法的理解。

 



  (一)什么是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是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其本身不能使用自己注册的证明商标。使用证明商标必须经注册人认可,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章程规定的条件。

 

  (二)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该商标证明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使用该商标的条件;使用该商标的手续;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什么是强商标?什么是弱商标?

  商标分为强商标和弱商标。标记性强、商标文字或图形本身无任何实际含义的商标,称为强商标,如S0NY”、“海尔”等。与之相反,标记性弱、叙述性强,商标文宇或图形本身还标示某种实际存在的物体或台有某种实际意义的商标,称为弱商标,如“长城”、“黄山”、“中华门”、“光明”等。

 

  (四)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微、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微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五)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商标应保证产品的质量,如实地反映商品的特点,不应利用商标对其质量、原料、功用等夸大的宣传,借以欺骗消费者。由于历史的原因,实践中已有不少这方面的商标注册,如“永久”、“长命”等。

 

  商标的相关信息对于企业在商标运用中都能够用到,因此在商标方面的联系,也应该尽可能熟知,在企业的发展中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