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三一集团创建于1994年,通过打破国人传统的“技术恐惧症”坚持自主创新迅速崛起。作为国内知名的工程机械制造商,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挖掘机、搅拌机等商品上的第1550869号“三一”商标、第1550867号“SANY”商标的相应权利。

 

因认为烟台山一机械有限公司(下称烟台山一公司)、湖南合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合九公司)在生产销售的装载机、搅拌机等产品上突出使用“山一重工”“SHANYI”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烟台山一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山一”字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三一重工公司将两公司诉至法院。

 



近日,该案迎来二审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湖南高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烟台山一公司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烟台山一公司更改企业名称并赔偿三一重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余万元等。

 

  其实这次的商标纠纷由来已久,1994年,湖南三一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1995年更名为三一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后又更名为三一重工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机械、起重机械等生产、销售与维修。

 

烟台山一公司成立于20148月,经营范围为销售建筑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机械配件等。合九公司成立于20158月,经营范围为工程机械维修服务、农业机械服务、零售、租赁、通用机械设备、叉车及配件的销售等。

 

三一重工公司作为我国工程机械产品的标志性企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三一重工”作为字号、简称使用,在工程机械类产品上注册并长期使用“三一”“SANY”商标,品牌已形成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该案两被告在工程机械产品上长期、大量使用与三一重工公司商标近似的“山一重工”“SHANYI”标识,再结合被告在产品上使用涉案标识的方式与三一重工公司相同或相近,极容易导致消费者对二者产生混淆或联想,因此三一重工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被告登记的字号为“山一机械”,但在实际经营场地和宣传资料上广泛使用“山一重工”的行为构成对三一重工公司知名字号、简称的搭便车,攀附了三一重工公司的品牌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烟台山一公司辩称,其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商标侵权,也并无攀附三一重工公司商誉的主观意图。合九公司则辩称,其是烟台山一公司的经销商,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烟台山一公司注册之前,三一重工公司的“三一”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烟台山一公司选择与三一重工公司字号及商标相近似的“山一”文字作为字号,体现了其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一审法院作出两被告停止侵权,烟台山一公司更改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判决。原被告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湖南高院,湖南高院经审理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