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中国酒企以茅五洋(茅台、五粮液、洋河股份)为代表,其中洋河股份是中国名酒和中华老字号数量最多的企业,是“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海之蓝”的商标权利人,其中“洋河”商标于2002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38月“洋河蓝色经典”诞生,而洋河蓝色经典的三个系列就是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2019年,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济南马建清真肉类有限公司注册“梦天海”商标,认为该商标存在恶意攀附,于是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复制和摹仿。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据以知名的白酒等商品在服务方式、目的及商品生产部门、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

 

综上,法院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不易误导公众,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判决:驳回洋河酒厂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败诉后,洋河酒厂公司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12月,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关于洋河酒厂公司的诉求,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不会减弱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对此认定结论正确。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洋河酒厂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一方面,虽然洋河酒厂败诉了,但是对于市场中近似商标的敏感程度还是要有这样的自觉性,发现市场中的近似商标然后合理维权。